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8,員簡調,105,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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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守義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遵期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新永昌段1078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二、具狀聲請閱卷,並補正被繼承人顏櫻桃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繼承系統表,並追加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追加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附表),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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