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105號
原 告 洪沛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翠蓮間請求給付慰助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原告所提出之收據單為東有慈善功德會所開立,則原告應陳報依據何法律關係向被告賴瑞蓮請求給付85,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