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8,員補,153,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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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153號
原 告 貝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應場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之訴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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