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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1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青樺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未遵期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次序9、共有人吳**、權利範圍6分之1)、同前段140地號土地(登記次序16、共有人吳**、權利範圍24分之1)、同前段362地號土地(登記序16、共有人吳**、權利範圍24分之1)、同前段363地號土地(登記次序16、共有人吳**、權利範圍144分之7)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相關異動索引資料(前後手姓名請勿遮掩)。
二、被告吳青樺(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吳**(即前開土地之現共有人、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N224*****2號)之完整姓名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已補列被告吳青樺、吳**之完整姓名及住居所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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