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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3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柯柏實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駐翰即楊連財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異動索引。
二、補正彰化縣○○市○○段0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異動索引。
三、本件被繼承人究為楊陳吻亦或楊振坤?應補正原告所主張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四、具狀聲請閱卷,並補正被繼承人之全體遺產。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及附表),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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