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9,員司調,221,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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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司調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張文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震等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陳明聲請人之車輛因相對人等之行為而致損壞,相對人等應負賠償責任,依此聲請調解等語。

經查,本院分別於民國109年6月9日、同年7月10日依職權函詢相對人等到庭調解意願,惟相對人林意淳表示不願調解,其餘二位相對人則迄均未回覆,顯難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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