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9,員小,75,202004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7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被 告 陳姵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31日本院所為之判決,就訴之聲明第二項未為判決部分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其中肆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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