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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調字第265號
原 告 鄭洪雪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張雪櫻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土地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載),及向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申調系爭土地於民國55年11月3日抵押權登記【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元,收件字號:55年員字第010388號,證明書字號:55彰員字第002204號】予被告陳張雪櫻之抵押權登記申請等資料。
二、請提出被告陳張雪櫻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請依法繳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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