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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5號
原 告 黃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韋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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