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9,員司調,354,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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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司調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徐蔡秀霞之全體繼承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徐文權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完全清償。

相對人徐文權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原為被繼承人徐蔡秀霞所有,應由其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而為公同共有,惟系爭不動產經查卻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致聲請人對相對人徐文權之債權因無法執行受償而有害於聲請人之權益,爰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應予以塗銷,並由被繼承人徐蔡秀霞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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