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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小字第18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葳盛企業社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之8
黃浚和 住同上
視同上訴人
即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住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晉諴 住彰化縣○○市○○○路00號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價金事件,對於民國109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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