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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24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佩萱
被 告 蔡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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