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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292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啓仁
被 告 陳守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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