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9,員簡調,92,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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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調字第92號
原 告 陳燕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國材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二、提出被告楊國材、陳順諒、陳燕清、陳碧純、陳忠龍、陳忠秋、陳曉惠、陳曉嵐、陳高和子、陳政雄、楊淑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確認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有無變更,訴狀所載資料應與戶籍謄本相同。

本件被告或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中,如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三、提出系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四、陳報系爭土地無法協議分割之具體理由。

五、陳報系爭土地目前使用現況、其上有無地上物及現使用人(如有建物,請提出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置(請以彩色照片及地籍圖繪製坐落之大略位置方式查報)。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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