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9,員補,536,202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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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536號
原 告 劉韋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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