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0,員小,307,2021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30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莊信雄
黃家宏
被 告 陳思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96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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