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0,員小,328,2021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328號
原 告 王彥翔
被 告 陳建文

許晋誠

上列當事人因加重竊盜案件(110年度易字第436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10年度附民字第142號),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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