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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206號
原 告 蕭妘析
被 告 郭欣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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