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0,員簡,278,202111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278號
原 告 孫忠村
被 告 張昭順
張明國
黃金盾
張永昌

張文賢
張永釗
張永瑞
張玉幸
張藻沛

張銘泉
張保霖
張俊德
張錦雲
張幸
高維晨
張淑芬
謝秀宓
張明欽
高金春
林庚芳
張羅金
張啟龍
張予柔
張添丁
郭張姜
張林玉華
張清鎮
張鐘亮
張修誠
張炎雄
張琇涵
張品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施雅慧
被 告 張江爽
張子龍
黃清連
黃淑眞
江志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張金盾,應更正為黃金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錯誤,爰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