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0,員補,536,2021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5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本件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吳**等3人之正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於法不合。

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吳**等3人之正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彰化縣埔心鄉油車段1223、1082、1083、1084、1090、1091、1203、1205、1206、1207、1255、125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2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土地他項權利部、權利人姓名、年籍等資料均請勿遮隱)。

三、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公同共有之系爭12筆土地,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原告、被告,始為當事人。

請以系爭12筆土地兩造公同共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為原告、被告,並應提出該公同共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查報被代位人即債務人陳清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及系爭12筆土地公同共有人之被繼承人究為何人,並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管轄法院出具之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並請依所調得該被繼承人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核對確認所提出繼承系統表是否記載完整正確無誤(需自出於同源之血親、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需足認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有誤,請補提出記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五、系爭12筆土地兩造公同共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或陳柱之繼承人中如有死亡者、再轉繼承之情形,應提出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情形,應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或聲明由繼承人承受訴訟,並參酌民法第759條之規定,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六、陳報兩造就系爭4筆土地無法協議分割之具體理由。

七、請補正完整適當之訴之聲明,不得僅概括表示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

八、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請以適格之當事人為原告、被告,補正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完整適當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