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56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凃明吟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以下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繕本逕寄被告,註明於書狀,並向本院陳報回執):
(一)請求金額中電信費、專案補貼款各為多少。
(二)提出載明繳款期限之帳單影本。
(三)敘明專案補貼款之詳細計算式。
(四)專案補貼款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或更正訴之聲明。
(五)提出歷史帳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