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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訴字第1號
原 告 張全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國勝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申請退還追加變更部分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800元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誣告原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在本院審理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自陳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準此,原告最終確定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900元,原告繳納10,900元,並無溢繳情事,其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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