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0,員司調,353,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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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司調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蔡曜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子澄間請求延長履約期限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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