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0,員司調,353,2021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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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司調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蔡曜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子澄間請求延長履約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為請求相對人莊子澄再給予寬限時間達成合約目標,不因未達成合約內容致雙方互信瓦解等語。

惟查,經本件電詢相對人有無到院調解意願,其稱不願再與聲請人調解,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足認本件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具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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