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0,員小,371,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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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小字第37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蔡馥琳

被 告 劉曉彤即劉芮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0年12月7日上午10時28分在員林簡易庭第23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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