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0,員小,429,2022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42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蔡志偉即蔡聿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909元,及其中40,403元自民國110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20%計算之利息,及其中1,550元自110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70%計算之利息,及其中3,678元自110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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