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0,員小,93,2021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9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胡玉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155元,及自民國110 年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