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0,員簡,14,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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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1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世震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卉蘋即楊雅茹等間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本件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楊XX之姓名及住居所,於法不合,原告應補正被告楊XX之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

二、依本院調取之彰化縣○○鎮○○段000 地號之異動索引,該地號並未有涉及被告楊卉蘋即楊雅茹之異動紀錄,又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106 年溪資字第30850 號土地登記申請亦與被告楊卉蘋即楊雅茹亦毫無關連,其被繼承人亦非楊儒吉或楊許玉花,原告應具狀向本院聲請閱卷,並補正正確之撤銷標的。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適格之被告、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正確之聲明等),除登記謄本外,另應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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