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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調字第25號
原 告 劉曾玉美
訴訟代理人 黃惠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木春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木春已於民國48年6月12 日死亡,原告應提出陳木春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並以正確、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及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二、如陳木春之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並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且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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