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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361號
原 告 曾治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昱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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