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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595號
原 告 陳孟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豪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二、請敘明本件原因事實(借款事實經過、如何交付借款、有無約定清償期、利率等),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如存證信函、通訊內容紀錄等),上開書狀及證物,應附具繕本一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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