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1,員小,371,2022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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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小字第37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被 告 陳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更正前之內容」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ㄧ「更正後之內容」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附表ㄧ】:
原判決書之頁次及行數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第1頁第11行 被告應給付原告陸仟參佰伍拾貳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貳萬參仟柒佰壹拾柒元 第1頁第14行 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捌元 其中新臺幣肆佰參拾玖元 第2頁第28行至第29行 已使用2年2月 已使用6月 第2頁第29行 估定為10,587元 估定為39,528元 第2頁第31行 於10,587元之範圍內 於39,528元之範圍內 第3頁第11行 核減為6,352元(計算式:10,587元×60%=6,352元 核減為23,717元(計算式:39,528元×60%=23,717元 第3頁第13行 給付6,352元 給付23,717元 第3頁第16行至第17行 其中118元 其中439元 第4頁第3行至第8行 第1年折舊值 54,000×0.536=28,94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4,000-28,944=25,056 第2年折舊值 25,056×0.536=13,43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5,056-13,430=11,626 第3年折舊值 11,626×0.536×(2/12)=1,03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1,626-1,039=10,587 第1年折舊值 54,000×0.536×(6/12)=14,47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4,000-14,472=39,528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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