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1,員補,115,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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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11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足資特定被告乙○○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未據載明被告乙○○之住居所、年籍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及送達文書,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原告應補正被告乙○○之住居所及年籍資料,並提出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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