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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80號
原 告 環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甄秝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聰明即孟倫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繕本或影本):
(一)就被告主張時效抗辯,提出主張或陳述。
(二)陳明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是否即如請款明細表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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