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1,員補,94,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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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94號
原 告 王立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宇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一)補提出兩造間完整之LINE對話紀錄,需顯示日期且對話連續。

(二)就被告所提出聲明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並應檢附證據。

(三)敘明利息起算日之法律依據,並提出存證信函或回執,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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