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1,員小,440,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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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44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魏鋒生
孫瑞宗
被 告 朱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0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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