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71號
原 告 謝芷昕
被 告 黃思銓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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