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1,員小,93,2022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9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陳國偉
被 告 陳進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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