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1,員簡,39,202205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炳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