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1,員補,122,202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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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建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前揭期限內如數補繳。

二、提出被告謝建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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