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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15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瓅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足資特定被告黃瓅瑩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本院已依原告聲請調得該次交通事故之資料在卷(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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