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1,員補,83,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8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溪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9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限原告如數補繳。

二、陳報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維修費用之工資、零件費用分別為何,並計算折舊後零件金額(提出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