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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86號
原 告 寶蓮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翠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鉦舜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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