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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司調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聖維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聖維積欠聲請人新臺幣462,882元,而相對人黃聖維於民國107年間取得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惟未辦理分割,仍與其他相對人公同共有,為保障聲請人權利,爰代位相對人黃聖維與其他相對人就土地分割一事聲請調解。
三、經查,上開相對人公同共有之土地,業經本院92年度執全字第865號假扣押事件辦理查封登記中,相對人之處分權已遭限制,自無於調解程序中成立調解可能,故本件不能調解,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有不服,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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