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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162號
原 告 黃久珍
被 告 陳證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貳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壹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15日凌晨4時46分許,駕駛AJX-999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前時,因過失撞擊由原告所有並停放於該處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車身受損。
又系爭車輛受損因而支出維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56,000元(包含零件46,600元、工資9,400元),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6,00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法第191條之2乃專為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駕駛人之責任而為舉證責任倒置之規定,故凡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由法律推定駕駛人侵害他人之行為係出於過失,除駕駛人已於防止損害之發生盡相當之注意外,即應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數幀、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及結帳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上開交通事故卷宗查明屬實。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是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前揭證據,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被告自有前揭民法第191條之2推定過失責任規定之適用,故原告主張被告就本件事故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可採。
(三)再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
而所謂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經查,系爭車輛遭本件事故受損,原告因而支出修復費用56,000元,其中包含零件46,600元、工資9,400元等情,有卷附結帳清單為證(見本院卷第61頁),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99年2月(行車執照僅記載年月,未記載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1年3月15日,已使用12年2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4,662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再加計工資9,400元,其總額為14,062元,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理費用,於14,062元之範圍內,應屬合理;
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062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訴訟費用1,000元,其中251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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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6,600×0.369=17,19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6,600-17,195=29,405第2年折舊值 29,405×0.369=10,85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9,405-10,850=18,555第3年折舊值 18,555×0.369=6,84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8,555-6,847=11,708第4年折舊值 11,708×0.369=4,32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1,708-4,320=7,388第5年折舊值 7,388×0.369=2,726
第5年折舊後價值 7,388-2,726=4,662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4,662-0=4,662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4,662-0=4,662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4,662-0=4,662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4,662-0=4,662
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4,662-0=4,662
第11年折舊值 0
第11年折舊後價值 4,662-0=4,662
第12年折舊值 0
第12年折舊後價值 4,662-0=4,662
第13年折舊值 0
第13年折舊後價值 4,662-0=4,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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