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2,員小,41,202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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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小字第41號
原 告 陳函妤
被 告 吳佳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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