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2,員簡聲,10,2023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MAYO REJEAN PADILLA 瑞貞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張雅評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債務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應以該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為必要,若所聲請停止之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即無停止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即本院112年度員簡字第234號)為由,聲請停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212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惟經本院詢問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承辦股後得知該事件已經終結,此有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

是系爭執行事件既已終結,依上開說明即無從停止執行程序。

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