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2,員簡調,331,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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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調字第331號
原 告 賴瑞雄


被 告 張桂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7號)移送前來,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就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66號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7號裁定移送前來。

惟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則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所致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機車維修費用部分,是原告起訴請求賠償機車修理費部分,依法應繳納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貳、其他應陳報事項:

一、原告請求醫療費用部分,夾雜第三人黃鎗鋃、蔡秋慧、賴靜宜等人之看診收據(111.03.22,分別為1,300元、5,500元、850元),應予剔除,並更正請求金額。

二、原告請求看護費用、交通費用、相關醫療費用等部分,所提證明單據均與請求金額不符,請補提單據或敘明理由。

三、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維修估價單、發票、車輛維修前後照片等影本,原告如非系爭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

四、原告請求工作薪資損失部分:查原告於本件車禍發生時已高齡77歲,逾強制退休年齡,請提出薪資損失計算式(不能工作期間×每月薪資),並提出工作、薪資所得或勞健保投保資料等證明文件影本。

五、原告之學經歷、工作、收入、財產所得情形及相關證據影本。

六、原告是否曾因本件交通事故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保險公司匯款單或相關證據資料。

七、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證物,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並將前於112年12月8日已陳報之書狀及證物原本一併提出,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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