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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創衍
訴訟代理人 王創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淑美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113年度員小字第39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具狀就本院113年度員小字第39號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丁兆嘉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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