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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224號
原 告 蕭詠升
訴訟代理人 田素糸
被 告 李佳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0、1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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